中國煤礦文聯章程
中國煤礦文化藝術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煤礦文化藝術聯合會,英文名稱:CHINA NATIONAL CULTURE AND ART FEDERATION FOR COAL INDUSTRY,縮寫:CNCAAFFCI。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國煤炭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文化藝術工作組織、文化藝術工作者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全國煤炭行業文化藝術界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國之大者”,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藝術發展道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統一規劃、協調、組織、指導全國煤炭行業的文化藝術工作,最廣泛地團結、動員全國煤炭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文化藝術工作組織、文化藝術工作者積極投身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繼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自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致力于繁榮發展全國煤炭行業文化藝術事業,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精神動力和文化支撐。
本團體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把推動創作生產優秀作品作為文藝工作的中心環節,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藝規律,繼承優良傳統,推動文藝創新,引導全國煤炭行業廣大文化藝術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創作生產更多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聞樂見的優秀文藝作品,傳播煤炭行業價值觀念、展現煤炭行業文化精神、反映煤炭行業審美追求,講好煤炭故事、弘揚煤炭精神、凝聚煤炭力量。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堅持發揮黨和政府聯系全國煤炭行業文化藝術界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黨的建設,完善黨建帶群建制度機制,聚焦“做人的工作”任務,密切聯系、團結引導全國煤炭行業文化藝術界聽黨話、跟黨走,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與時俱進,深化改革創新,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對全國煤炭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相關組織和工作者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自律維權職責,通過組織學習培訓、人才培養、深入生活、創作實踐、志愿服務、理論評論、學術討論、調查研究、信息交流和宣傳推廣等工作,充分發揮對全國煤炭行業文化藝術工作者的組織、規范、服務、維權作用,切實承擔起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受政府部門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展示,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煤炭文化相關的書刊編輯工作;
(二)加強對全國煤炭行業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領、價值引領、道德引領,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與各級各類文化藝術組織密切合作,加強隊伍建設,繁榮發展全國煤炭行業文化藝術事業;
(三)加強全國煤炭行業文化藝術工作者職業道德建設和文化藝術界行風建設,獎勵德藝雙馨文化藝術工作者,引導文化藝術工作者愛國、為民、崇德、尚藝,遵守中國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
(四)推進全國煤炭行業和煤炭企事業單位的文化建設,提出全國煤炭行業文化藝術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全國煤炭行業文化藝術工作相關政策的研究,為會員、政府和社會提供文化及咨詢服務;
(五)開展民間國際文化交流合作活動;
(六)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支持全國煤炭行業發展文化產業。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不能按照本章程正常開展工作或不再具備會員條件的,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可予以撤銷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70周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擔任。如因特殊情況,經主席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4年4月18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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