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薄”“少恩”非商君
在多數人看來,先秦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商鞅是“刻薄”“少恩”的典型。這一說法或許源于《史記·商君列傳》:“商君,其天資刻薄人也。跡其欲干孝公以帝王術,挾持浮說,非其質矣。且所因由嬖臣,及得用,刑公子虔,欺魏將卬(昂),不師趙良之言,亦足發明商君之少恩矣。”時隔兩千年,再讀這段評說,竊以為太史公對商鞅過于苛責。
太史公評價商鞅“刻薄”“少恩”,主要是通過商鞅的四件事情為基礎展開的。
一是“所因由嬖臣”,即商鞅最初是由秦孝公寵信的一個叫景監的太監引薦的。意思是此種展示個人才華的路數不高潔。這一觀點反映了儒家重“正名”的態度和傳統。子曰:“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無所茍而已矣。”具體到出仕方式上,儒家不僅要求其人有真才實學,還必須“名正言順”。在商鞅之前的圣賢得以被世人發現,方式一般有二:或蓋世才華難以掩飾,自然顯露,名達君王;或源自賢良方士的推薦。自薦一般不予采用,借助寵臣或寵妃引薦則會被視為無恥之徒。景監僅為伺候國君起居的一個嬖臣,商鞅通過他的舉薦走上仕途顯然不符合“名正言順”的標準。
戰國時期,天子式微,諸侯爭霸,“列國并立互競,務延攬人才自佐。……咸以‘禮賢下士’相尚,而‘處士’聲價日益重,而士之爭自濯磨者亦日眾。”尤其是在商鞅變法前后,已有不少法家人物相繼在各諸侯國實施變法:吳起在楚悼王的支持下實施變法,申不害于韓昭侯在位時改革。未用法家思想進行改革的國家也不甘示弱,如鄒忌輔佐齊威王稱霸。恰逢此時,秦孝公下令求賢,在此千載難逢的機遇前,要求一個滿腹經綸、才華不亞于管仲晏子的人才靜待于陋巷之中,默等國君發現自己,確實有些苛刻。當然除推薦外,經賢良方士的引薦也算正路。顯然商鞅一時間也難以找到合適的推薦者,加之法家人物一般都很務實,行事不拘小節,以達到最終目的為原則。因此他選擇借由景監之力得見秦孝公,以圖得到施展才華和抱負的機會。
高潔的人格是人之所求,但并不是所有名臣顯宦的出仕途徑都無可挑剔。即便圣賢之人,也難免有苦衷和不得已的時候。衛靈公的寵妃南子曾主動要求見孔子,“孔子辭謝”,但最終“不得已而見之”。再如管仲,先輔佐公子糾,及公子糾死,抱著“不羞小節而恥功名不顯于天下也”的態度轉而投向公子小白,最終成就了齊桓公的霸業。
太史公評價商鞅的第二件事是“刑公子虔”。因太子犯法,身為太子的老師,“教不嚴,師之惰”,替太子受過。商鞅“刑公子虔”之舉,首先有著深刻的歷史背景,那就是變法遇到很大阻力。秦孝公的賞識、認可與支持使商鞅有了實踐自己變法思想的可能,但卻受到原有利益集團的阻撓,尤其是來自上層貴族的非議和抵制,使改革可能流產。“圣人之為國也,壹賞,壹刑,壹教。”賞、刑、教統一標準是樹立威信的關鍵。在當時法令頒布后,任何人觸犯了法律都要受到處分,唯其如此才能取信于民。“以賞者賞,以刑者刑,因其所為,各以自成。善惡必及,孰敢不信!規矩既備,三隅內列。”于是借太子犯法予以嚴懲,以儆效尤,使秦人“皆趨令”。
其次,商鞅“刑公子虔”,與其鮮明的法家思想有密切聯系。“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敗于后,不為損刑。有善于前,有過于后,不為虧法。”這是法家與儒家的重要區別之處:儒家強調人有等差,刑有不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而法家卻追求“法不阿貴,繩不繞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因此,太子犯法也當懲辦,只是由于太子為“君嗣也”,故“法太子”的結局便是“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
太史公評價商鞅的第三件事是“欺魏將卬”。意思是說,秦魏兩國交戰,商鞅不講信用,欺騙公子卬前往會盟而將其俘獲。“兵者,詭道也”。商鞅之所以要用權謀,一為身份不同。商鞅與公子卬過去雖然一同效力魏國,于公是戰友,于私是朋友,但如今兩國交戰,各為其主,身系一國勝負榮辱,豈容再論私情?二是講求功利。商鞅的法治思想乃至整個變法體系都是立足戰國群雄爭霸的社會現實,追求秦國最終的富國強兵,都是非常功利的,甚至不惜為此犧牲信義。
太史公評價商鞅的第四件事是“不師趙良之言”。趙良將百里奚和商鞅作對比,認為商鞅有五項罪過:無“名”、無“功”、無“教”、無“壽”、無“人”。關于第一項,前文已有論證,這里不再贅述。其余各項并非是商鞅個人品格的不是,而是體現了儒法兩家法治思想的不同。如第三項指責的是法家的重刑論;第五項指責的是刑罰適用對象的問題。“儒法兩家的沖突,從根本上說,是崇尚仁義和尚力任法的沖突,是要不要道德觀念、道德理想和要不要變法改制、富國強兵的沖突,是‘競于道德’而王天下和‘爭于氣力’以霸天下的沖突。在這些方面,儒法兩家是各有所得,也各有所失的。而歷史的天平先是倒向了法家一邊,秦亡后則倒向了儒家一邊”。正因為思想不同,差異太大,所以商鞅只能“弗聽”。說到底,趙良所言揭示的是兩種治國方略的不同,而不是人品的高下問題。相反,若以當代法律觀念評論商鞅法治思想,無疑會肯定“刑無等級”的進步意義。“夫商君極身無二慮,盡公不顧私”的可貴,又引起多少后來改革者的理解與共鳴!
(作者單位: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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