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解經之于訓詁
在清代推尊漢學的學術語境中,宋儒備受譏詆排訐,學人多斥其治經盡廢訓詁,空究義理。如閻若璩云:“古來相傳訓詁之學,至宋人而亡,朱子尤其著者。”程恩澤云:“宋人棄訓詁,談義理,自謂得古人心,不知義理自訓詁出。”依此類訾議,宋儒于訓詁學非但無濟益之功,反有戕害之過。平心而論,在訓詁上,宋儒雖然不及漢人之專門、深粹,但也并非毫無作為。今對朱熹的經典解釋理論與實踐略作考述,以見宋儒于訓詁亦有精勝之處。
朱熹于治經固然重視義理,但也不廢訓詁,認為語言文字訓釋是解經之始事,是義理推索的基礎。他曾說:“先釋字義,次釋文義,然后推本而索言之。”(《晦庵集》卷31)“以訓詁字義隨句略解,然后反求諸心,以驗其本體之實為如何。”(《晦庵集》卷48)朱熹平生解經,于訓詁亦甚致思用力,自謂“勤勞半世,汩沒于章句訓詁之間”(《晦庵集》卷54),“尋常解經,只要依訓詁說字”(《朱子語類》卷72)。綜覽朱熹解釋經典的具體個案,他在訓詁方法與手段的運用上也多有精妙、成功之處,足可為后人所借鑒。茲撮述數端如下以明之:
尋察文勢語脈。朱熹一向主張依循文勢語脈解讀經典,說:“讀書,須看他文勢語脈。”(《朱子語類》卷10)在解經實踐中,他也總是深察文勢,細尋語脈,力求對經典作出貼合具體語境的詮釋。如,對《孟子·公孫丑上》中“其為氣也至大至剛以直養而無害”的句讀、文意,朱熹的看法異于漢代趙岐。趙氏讀其中“至大至剛以直”為一句,“養而無害”為一句;朱熹認為“至大至剛”當讀為一句,而“以直”連下四字讀為一句,是就養氣工夫而言,理由是:“文勢當如此說。若以‘直’字為句,當言‘至大至剛至直’。又此章前后相應,皆是此意,先言‘自反而縮’,后言‘配義與道’。”“自上下文推之,故知‘以直’字屬下句,不是言氣體,正是說用工處。若只作‘養而無害’,卻似禿筆寫字,其話沒頭。觀此語脈,自前章‘縮’‘不縮’來。”(《朱子語類》卷52)朱熹的意思很明白:從文勢上看,“以直”因其“以”字與上文“至”字不相類,故無法串合于“至大至剛”,但可與下文四字相綴連;從語脈上看,“直”字與上下文中“自反而縮”、“配義與道”的“縮”、“義”相通相應,是“說用工處”而非“言氣體”,故應與言養氣工夫的“養”字相聯屬,否則,不惟“直”字與上下文意失去照應,而且“養”字懸空而出,顯得突兀無端。朱熹如此句讀、解析,當可信據。清人周亮工《書影》謂此屬于“句讀改正當從者”。
比較互證,以類而推。朱熹有言:“《論》《孟》固當讀,六經亦當讀……向后看時,更不似初間難,亦可類推也。”(《朱子語類》卷118)又云:“看經傳有不可曉處,且要旁通”(《朱子語類》卷11);“倫類若通,則其先后彼此展轉參照,足以互相發明。”(《晦庵集》卷59)且看其解經實例。《禮記·曲禮上》:“禮聞取于人,不聞取人。禮聞來學,不聞往教。”對前二句,朱熹論曰:“取于人,此與《孟子》‘治人’‘治于人’‘食人’‘食于人’語意相類。‘于人’者,為人所取法也。‘取人’者,人不來而我引取之也。”(《晦庵集》卷50)依朱熹此論看去,欲求《禮記》此二句之義,先須弄清其中“取于人”“取人”的語法結構;其結構分別與《孟子·滕文公上》“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中的“治于人”“食于人”、“治人”“食人”類同,而《孟子》“治于人”“食于人”顯為被動結構,“治人”“食人”顯為動賓結構,故舉此類而推之,知《禮記》“取于人”“取人”亦各如之。明乎此,句意則是:禮,聽說是被人取以為法,沒聽說是引取他人來學。
稽考文獻資料。朱熹曾盛贊何叔京治經為學能“貫穿經史,取友四方,博考旁資以相參伍”。而他也是這樣,解經能博資群書,稽考相關資料以通訓詁。其所稽考的資料主要有:1.辭書訓釋材料。如《論語·鄉黨》:“與下大夫言,侃侃如也;與上大夫言,訚訚如也。”其中“侃侃”“訚訚”,古注分別釋為“和樂之貌”、“中正之貌”。朱熹查考辭書,乃采《說文》之訓以為注:“侃侃,剛直也。訚訚,和悅而諍也。”2.古今注疏資料。朱熹撰《四書集注》,曾于古今注疏旁搜博采,“自漢以下至于兩宋凡得五十多家。單就《論語集注》言,亦得三十余家。訓詁多用《注》《疏》”(錢穆《朱子新學案》)。3.典籍正文材料。如《論語·鄉黨》:“過位,色勃如也。”朱熹注:“位,謂門屏之間,人君寧立之處。”朱熹述其作注之理由:“古者朝會,君臣皆立,故《史記》謂‘秦王一旦捐賓客,而不立朝’。君立于門屏之間。”(《朱子語類》卷38)可見,朱熹通過鉤考《史記·商君列傳》中“秦王一旦”云云,明乎“古者朝會,君臣皆立”的典制,才對“位”字作出了如此精確的注釋。
據義理以辨文義。《大學》中“格物”一語的解詁,在宋代是一個聚訟紛紜的問題。時人有以“接物”訓之者,朱熹則不以為然。他從認識論上辨析義理,認為《大學》所言“格物”是強調窮究事物之理而至其極,以獲致一種深刻而全面的認識,遂據以認定訓“格物”為“接物”實有未安,其病在“于究極之功有所未明”(《晦庵集》卷44),當訓之為窮盡事物之理。
以上對朱熹解經通訓詁的情況,作了舉例性的簡述,可見宋儒于訓詁亦頗措意,且不乏其善。由此,我們覺得清人俞樾的看法較平允:“世謂漢儒專攻訓詁,宋儒偏主義理,此猶影響之談、門戶之見。其實漢儒于義理亦有精勝之處,宋儒于訓詁未必一無可取也。”
(作者單位:華中師范大學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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