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寫的價值向度
出于記錄語言、傳達意義的需要,文字被發明出來。文字的功用不言而喻,大則紀綱人倫、闡揚墳典,小則通訊問候、記事備忘,皆有文字參與其中。《<說文解字>序》云:“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著于竹帛,謂之書。”人們利用書寫工具,一筆一畫地讓文字在竹、帛等載體上呈現出來,這便是書寫行為。書寫行為稱為“書”,書寫行為產生的成果也可稱為“書”。從記錄語言的角度看,字形本是工具,登岸即可舍筏。然而,字形本身的美感卻讓它獲得了超越工具角色的獨特價值,能在書寫行為中發揚字形美感的人便是書法家,他們在古代被稱為“善書者”或“書家”。
正如張懷瓘所云:“其后能者,加之以玄妙,故有翰墨之道生焉。”塑造文字形體而至玄妙的境地,一個不從屬于語言的獨立領域便因此誕生了,這領域便是書法,而那“加之以玄妙”的“能者”便是書法家。“玄妙”描述的是某種難以達致的境地,在這里是專指審美向度的。當然,對便捷、清晰的“實用”追求依然不能產生書法藝術,而當人們著意于書寫形式所表現出的審美趣味時,書法藝術便產生了。
文字所體現的“真”的價值與“美”的價值顯然是不同的。一個寫錯了的字可以是美的,如同一個寫得很難看的字可以是正確的一樣。一個能夠識讀商周甲骨文與青銅器銘文的文字學家或許對其書寫形式的美感乏于鑒賞力,同樣,一個能對其藝術趣味頗有領會的鑒賞者或許并不能正確地讀出其中的文字。我們不能以為自己可以辨認龍飛鳳舞的狂草或者詰曲盤繞的古文字就因此懂得了書法藝術。
文字書寫的實用價值與審美價值也需要做出分辨。一幅慢吞吞寫成的字可以是美的,一幅很難看的文字卻可能飛速寫成,但卻便捷實用。實用和審美有時不可得兼,東漢末年的趙壹寫了一篇《非草書》,批評當時的人們傾心于草書藝術,其中一個重要理由便是“草本易而速,今反難而遲”。以是否方便快捷衡量草書藝術,這個尺度是不恰當的。
有時候,書寫行為中的某種價值顯得非常突出。比如抄錄一部書籍,或者科舉應試,文字的正確、規范、清晰是最為重要的,而藝術效果則退居其次。書家作狂草時,審美價值是第一位的,便于識別的實用價值則只好退居其次了。
盡管存在這樣的情形,但我們不宜簡單地將書寫劃分為三種:求真的書寫、實用的書寫、審美的書寫。王羲之寫下《初月帖》,每個字都符合草書的規范;這些字寫得便捷而且清晰,很好地傳達了信中的話語。而且有一種特別的美感,如“龍跳天門,虎臥鳳闕”。由于第三種價值的實現,王羲之堪稱“書圣”。書法家并不是選擇了與眾不同的書寫行為,而是在書寫行為中更好地實現了審美的價值。
對于各種字體而言,篆、隸、楷、行、草皆有其實用的價值,也有其審美的價值。不能隨意地將某種字體稱作實用的字體或審美的字體,比如稱楷書是實用的字體,草書是審美的字體。事實上,楷書之實用性主要表現為易識,草書之實用性主要表現為便捷。二者之審美特征亦有所不同,或如劉熙載所云:“楷書居靜以治動,草書居動以治靜。”
分辨書寫行為中正確、實用、審美三種不同的價值,有助于我們看到書法藝術的價值本性。但是,如果書法家孤立地追求審美價值而無視其他價值,審美價值或也難以得到很好的實現。漢字書法依存于“字”的概念,如果字形有誤,美的效果也會受到損傷。如果全然不考慮便捷,也有可能導致兩種情形,一是行筆刻意而不自然,二是不得古人的筆法要領。
蘇軾云:“書初無意于佳乃佳爾。草書雖是積學乃成,然要是出于欲速。古人云:‘匆匆不及草書’,此語非是。若匆匆不及,乃是平時亦有意于學,此弊之極,遂至于周越、仲翼,無足怪者。吾書雖不甚佳,然自出新意,不踐古人,是一快也。”蘇軾強調寫草書時不能犧牲速度,是提倡下筆率意,而反對周越等人那樣的刻意而為。
事實上,古人的筆法是在日復一日的書寫中逐漸形成的,諸種價值在其中有機地融為一體。大量的用筆動作既實用又能大致美觀,某些美飾的效果或許并不出于實用的目的,但并不違于實用,而是順實用之勢而為之。世易時移,書寫的器用環境、工具、材料皆有改變,點畫形態也因而代代不同。后人追摹古人筆法,用盡辦法,力求肖似,于是用筆的動作愈加繁復,乃至千奇百怪。能否自然暢達地把一點一畫寫出來,或許是檢驗筆法是否合于古法的一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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